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”承諾店(企業)管理辦法
第一條 為規范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”創建活動,加強對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”承諾店(企業)管理工作,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積極營造安全放心的市場消費環境,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《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辦法》等法律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”承諾店(企業),是指嚴格按照《云南省工商局關于開展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”創建活動的指導意見》落實消費維權主體責任,誠信守法意識較強,積極參與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”創建活動,在行業系統內具有領先和示范效應,并且符合本辦法所列標準的企業、個體工商戶、農民專業合作社。
第三條 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”創建活動,遵循“政府引導、企業主體、群眾參與、社會監督、規范管理”的原則。
第四條 申報“誠信經營·放心消費”承諾店(企業),由經營者自愿申請,并須同時滿足下列基本條件:
(一)在本省范圍內依法登記的企業、個體工商戶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;
(二)已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;
(三)有固定的經營場所;
(四)開業已滿二年,經濟效益良好;
(五)生產經營和服務與百姓生活消費密切相關。
第五條 申報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”承諾店(企業),需由經營者向轄區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,市場監管部門對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。
第六條 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”承諾店(企業)的審核標準為:
(一)積極開展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”創建活動。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開展創建工作高度重視,建立創建工作組織機構;創建活動工作職責、目標任務、制度規章和相關資料等建立健全;結合企業特點,圍繞創建內容,積極主動開展創建活動,公示創建服務承諾,自覺履行“誰銷售商品誰負責,誰提供服務誰負責”的商品和服務質量主體責任,主動接受消費者監督;員工教育培訓制度落實,創建工作宣傳氛圍濃厚;各項工作與成效在本區域或同行業、同系統內具有較好的示范效應。
(二)經營服務管理規范。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經營服務標準規范,落實經營者經營自律制度,嚴把商品質量關,提供優質服務,無銷售假冒違規商品、侵權商品及國家禁止的經營、服務行為。
(三)誠實守信和依法經營意識強。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。自覺公開和主動兌現經營服務承諾,嚴格履行法定責任義務,無虛假宣傳、虛假承諾等消費欺詐行為;自覺執行企業信息公示和年報制度;使用規范合同文本,不與消費者簽訂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、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格式合同;近2年內未發生質量、安全等責任事故,未被政府監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、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未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。
(四)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高度重視。積極履行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,嚴格遵守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《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辦法》等有關規定,消費維權和投訴處理的制度規章完善、有服務電話和相應的投訴處理工作人員;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,有效投訴處理率達到100%,有完整、真實的投訴處理記錄。
第七條 符合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”承諾店(承諾企業)條件的經營者,頒發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承諾店(企業)”牌匾,向社會公示,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、使用創建標志。
第八條 以服務到位不到位、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和擁護不擁護作為檢驗創建工作的第一標準。采取社會評價、消費體察、消費者滿意度調查等社會化方式,綜合評價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”承諾店(企業)創建效果,并按本辦法第四條、第六條條件進行復核。
第九條 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”承諾店(企業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創資格,收回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”承諾店(企業)牌匾,并向社會公示:
(一)在申報與審核過程中虛報、隱瞞真實情況的;
(二)發生重大消費質量、安全事故的;
(三)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;
(四)因違法侵權行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;
(五)漠視消費者權益,存在違法違規行為,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利益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;
(六)被吊銷營業執照、許可證或者破產、被責令關閉、被撤銷、注銷的;
(七)其他應當予以取消的情形。
第十條 對“誠信經營 放心消費”承諾店(企業),實行動態管理,有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,及時取消創建資格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工商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。